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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滚云

网络裸聊行为的形式及定性

浏览:166 时间:2020-09-29 08:29:49

随着网络视频的发展,“网络色情”又出现了新的“变种”——裸聊。所谓裸聊,指聊天者将自己的身体全部裸露在摄像头下,通过网络视频将其图像传给聊天对象的聊天方式。这种聊天方式自2003年在国内首次出现,很受一些网民的青睐,网上的裸聊室纷纷出现,裸聊这股邪火毒害人的心灵,败坏社会风气,还成为一些违法犯罪的诱因和手段,已经成了社会的毒瘤。2005年9月15日34岁的家庭主妇李女士在家中用视频与多人一起进行裸聊时,被警方抓获,引发了中国第一起裸聊案。

目前,裸聊的动机、目的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填补精神空虚 ,获得生理和心理的满足;二是以牟利为目的 ,通过出售进行“裸聊”所必需的网络货币来谋取非法利益;三是以“裸聊”诱惑为手段进行犯罪。

1、“群体型裸聊”
多人自发同时在同一聊天室内或者网站内交互进行的“群体型裸聊”,即裸聊组织者向特定服务商承租公众视频聊天室或者版面,然后亲自或者指定管理员组织用户进入聊天室,并作出各种与性活动有关的动作供彼此观看娱乐,寻求刺激。[7]针对群体型裸聊的定性问题,当前争议较大,理论层面上大多数论者主张该行为应以聚众淫乱罪论处。笔者认为,这类行为不能定性为聚众淫乱罪,主要原因有在于:首先,“聚众淫乱”应当是在现实空间中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进行的真实的淫乱行为,通常以参与者之间具有肉体接触为必要。行为人与其他人相互之间只是通过网络传送的裸体视频图像进行交流,没有在现实空间中聚集在一起,也没有发生真实的性行为,不是聚众淫乱。其次,把聚众淫乱解释为包括群体型裸聊显然超出了“聚众淫乱”应有的含义,属于类推适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那么群体型裸聊行为,究竟触犯了什么法律?从行为人的动机方面说,如果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实施裸聊行为,则成立《刑法》第363条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从人身危险性方面说,根据行为人的个体因素,作出裸聊行为时特定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特定的刑事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等因素,确定其是否具有再犯的可能性;从社会危害性方面说,要根据行为人是否侵犯了特定对象的权益,是否侵犯了行为所在社区的利益,是否是对国家法规秩序最严重、最直接的挑战。如果行为人实施裸聊的行为没有侵犯特定对象的权益,其传播的范围局限于有限的成年人,则认为没有达到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所要求的刑事违法程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此时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的传播淫秽信息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而应该对其进行治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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