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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要去垂钓休闲,却不想发生意外,被鱼塘上方高压电击伤。伤者将相关方诉至法院,双方各执一词。
李强(化名)是一名大学老师,他诉称,2014年9月6日上午,他与朋友一起到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某鱼塘钓鱼。但在其收竿时意外发生了,由于鱼竿触碰到了电线杆之间的高压线,致其被电击伤,紧急送往医院治疗。电击导致李强左手无名指,小指截除,左足2至5指截除,右足1至5指截除。
出院后,决定状告合肥供电公司,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鱼塘承包者沈军三方,请求法院判令三方连带赔偿各项损失55万余元,他认为合肥供电公司为高压线产权所有者,其在架设高压线过程中存在架线过低,不符合国家安全设计的问题。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为高压线路实际使用者,但该公司在平时未尽到维护义务,故其也应当承担责任。而鱼塘承包者沈军,未设置相关警示标志,在其垂钓过程中未劝阻,因此也应承担责任。
面对李强的起诉,三方在法庭上均表示自己对于李强垂钓过程受电击受伤不承担责任。合肥供电公司表示,涉案地段高压线的所有权并不属于供电公司,并且高压线的设置高度也符合国家安全设置的要求,故其不应承担责任。而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也表示,高压线设计符合安全标准,李强由于自身行为受伤应自身承担全部责任。沈军也表示自己既不是高压线所有者也不是使用者,且鱼塘并不对外开放,自己当日未在家中,未向李强收取任何费用。因此不应对李强受伤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李强知道在高压线下垂钓存在安全风险而仍然为之,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法院酌定李强对其触电损害的发生承担90%的责任。合肥供电公司和鱼塘承包人沈军不承担赔偿责任。包河区法院判决,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李强各项经济损失66083.1元。李强不满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合肥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深圳刑事律师指出:高压电引起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和产生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致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责任。
深圳刑事律师分析:本案中,李强在无鱼塘承包人在场,并设有警示标志的鱼塘垂钓,并且高压线路设置符合安全要求。因此李强自身承担主要责任,而高压电线路实际使用者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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