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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诈骗既遂与未遂并存情形下的量刑问题——以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视角

浏览:14 时间:2025-02-26 08:26:59

在复杂多变的司法实践中,诈骗犯罪作为一种常见且危害较大的刑事犯罪类型,其量刑问题一直是法律界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当诈骗既遂与未遂并存时,如何准确、公正地进行量刑,考验着司法机关的智慧和能力。作为一名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深入探讨这一问题,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刑法理论的角度来看,诈骗既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了诈骗行为,并且实际骗取了公私财物,达到了法定的犯罪结果。而诈骗未遂则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当这两种状态在同一案件中同时存在时,就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适当的量刑。

首先,要明确犯罪行为的个数和性质。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多个诈骗行为,其中部分既遂、部分未遂,那么应当分别对每个行为进行评价。例如,行为人先后实施了三次诈骗,第一次和第三次成功骗取了财物,构成既遂;第二次由于被害人及时识破等原因未能得逞,属于未遂。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地将三次行为合并为一个整体来量刑,而应该分别认定既遂和未遂的事实,按照刑法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其次,要考量犯罪数额的计算。犯罪数额是影响诈骗犯罪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既遂与未遂并存的情况下,既遂部分的数额应当按照实际骗取的财物价值计算;未遂部分的数额,则应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犯罪行为的进展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比如,行为人意图诈骗10万元,实际骗取了5万元,另外5万元因故未能得手。此时,既遂数额为5万元,未遂数额可认定为5万元,在量刑时应综合考虑这两个数额来确定刑罚的轻重。

再者,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也是量刑时需要重点关注的因素。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情节恶劣的行为人,即使存在未遂情节,也应依法从重处罚。例如,行为人为实施诈骗犯罪进行了精心策划、准备了充分的手段,多次尝试诈骗他人财物,虽然部分行为未遂,但也反映出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在量刑时就不应轻易从轻处罚。相反,如果行为人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的,即使在既遂与未遂并存的情况下,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深圳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诈骗既遂与未遂并存的案件,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各种证据和法律规定,力求做到罚当其罪。一方面,会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既遂和未遂的界限,确保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另一方面,会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作为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我们深知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不仅要精通法律条文,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和专业技能,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法律服务。我们要积极参与到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中,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量刑环节,要向司法机关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和量刑建议,促使司法机关在法律框架内作出公正的裁决。

总之,诈骗既遂与未遂并存时的量刑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法律课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应秉持专业、公正、负责的态度,深入研究相关法律问题,为推动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我们期待司法机关能够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量刑标准和尺度,使诈骗犯罪的量刑更加科学、合理、公正。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在面对诈骗既遂与未遂并存的量刑问题时,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是我们不懈的追求。相信在司法机关和律师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将更加完善,司法公正将得到更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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